地面層設置陽台設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會議1000117地面層設置陽台設疑義

1.地面層住戶之陽台有計入建築面積,即可登記陽台銷售,一般設計建蔽率較不會超過,故可技巧性的把陽台計入建築面積,可登記又可放大屋頂突出物之面積(1/8),但公共空間外側是否可登記,較有爭議,建議仍先標註之,確保業主權益。

2.附件第一點所提,該平台需具樓地板構造連接室內樓地板,方才視為陽台,因此車道、天井等非具樓地板構造連接室內樓地板,故不得於車道、天井處標示為陽台。

 

99-4-29 營署建管字第0992907990號

主旨:檢送本署99年4月14日研商地面層設置陽台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99年4月2日營署建管第0990012971號開會通知續辦。

附件990429地面層設置陽台疑議.pdf

 

100-02-10 營署建管字第1002902101號

主旨:檢送本署100年1月17日研商地面層設置陽台疑義第三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100年1月10日營署建管第0990083514號開會通知續辦。

附件100021地面層設置陽台疑議 .pdf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eis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