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6目規定緊急昇降機間樓地板面積計算範圍疑義

內政部95.6.19台內營字第0950803499號函

按緊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並據本部消防署查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規範,每座緊急昇降機門廳之樓地板面積應在10平方公尺以上。故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6目規定「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上開規定機間面積之計算範圍,不包括機道或機廂所占面積。


關於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在避難層(一樓)是否可免設排煙室疑義乙案

內政部94.7.5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6號函

一、依據本部94年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365號函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防火及避難安全設施新增修訂條文說明會與會人員所提意見第3次會議紀錄案由六決議辦理。

二、除直接通達戶外者,特別安全梯於避難層仍應設置排煙室

 


關於緊急昇降機機間之出入口可否開向安全梯乙案

內政部93.8.16台內營字第0930085422號函

一、緊急用昇降機機間之出入口,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所明文。鑒於建築物內人員經由具有排煙設備之緊急昇降機機間進入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較直接進入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更為安全,在兼顧維護緊急昇降機功能之條件下,同意設置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如依規定僅需設置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由緊急昇降機之機間進入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一)該機間之出入口除開向一座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二)緊急昇降機機間之排煙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排煙室兼用之規定。

(三)步行距離應計算至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

(四)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防火性能應符合同編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

二、設有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如尚未達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之標準者,得將其直通樓梯提昇為特別安全梯,按特別安全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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