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工程變更設計或工程預算追加減作業說明 ....黃聰明整理提供
一.緣由依據說明:
(一).需由業主、PCM或建築師等單位,考量工程介面與延續遂行實需,以
期達到工程更臻完善之目的,而提出單項工程更設計或工程預算追
加減作業;此節需由上述任一單位提出書面資料,記錄或相關文件佐
證為依據,據以辦理訪商、尋價、比價等作業,訂定合理金額。
(二).營造商主動提議項目:
承商所提變更項目,宗旨不可違及上述緣由,且每一單項工程必需於
施工之前完成文件奉核,據以辦理訪商、尋價、比價等作業,訂定合
理金額;屬緊急工程項目得以備忘錄執行;由相關權責單位(監造人
員事務所主管或業主代表)先行簽署,再行補核。
二.工程變更或異動說明:
(一).材料:
1.檢討原始簽約工程匡列之材料,有否因變更而刪除?需列入追減。
2.具體說明額外增加材料之項目與數量、尺寸、規格,凡屬合約外新增
項目,得以變更;增加之材料項目,合約未作單價分析者,應由承商提
供報價單供審,若合約有列及者,則依其單價分析辦理異動。
(二).工時:
1.檢討原始簽約工程,有否因變更而刪除之異動說明。
2.需具體說明施工工期起、迄時間與每日投入之人次,並檢附佐證資料。
三.檢附單項變更工程異動(追加減)Excel明細表。
備註:一.每一單項變更設計需在施工前與完工後兩週內完成上述工、料分析
明細表供審。
二..變更設計需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合約規範屬另件及工程相關項目
者,需扣除10%之承商自行吸引範疇,屬額外新增或非含於原始設計
(或合約項目)工程,則依上述方式逐條(項)檢討辨理。
三.承商為便利施工方便或以節省程序而耗費之所需材料(工時),屬工法
需求,需先行報備,但不得列入計價。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