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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前後臨接七公尺以上道路,有關留設後院或騎樓處理原則。
說明:
一、商業區建築基地臨接七公尺以上道路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一-商三須留設三公尺寬後院,商四須留設二.五公尺寬後院。
三、商業區留設騎樓之目的首重連續及暢通,以方便行人徒步購物。
處理原則:
後面基地線位置應留設騎樓,或退縮淨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免再留設後院。
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 93.5.26訂定
第五條...
一、設置夾層者,該夾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面積應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各向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如夾層面積未達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其未達部分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下。
二、設置挑空者,該挑空樓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各戶基準層樓地板面積應在八十平方公尺以上。
臺北市建築物設計挑空或設置夾層加強審查處理原則 93.6.28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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