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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且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規定,其次寬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建築物高度可否超過住宅區二十一公尺七層樓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84.3.6台內營字第8401761號函

一、按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基地如合於超高條件者,不在此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惟有關其可建築之高度,仍應依同編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核計。前經本部七十九年六月廿三日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三七號函釋示有案。

二、本案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且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其次寬道路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高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應基於公共衛生應檢討建築物之日照採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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